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
(2012年(nian)6月(yue)(yue)4日(ri)中(zhong)共(gong)中(zhong)央(yang)批準 2012年(nian)6月(yue)(yue)4日(ri)中(zhong)共(gong)中(zhong)央(yang)辦(ban)公(gong)廳發布 2019年(nian)8月(yue)(yue)30日(ri)中(zhong)共(gong)中(zhong)央(yang)政治局會(hui)議修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(yi)條 為了規范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規和規范性(xing)(xing)文件備案(an)審(shen)查工(gong)作,維(wei)護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規和黨(dang)的政策的統一(yi)性(xing)(xing)、權(quan)威性(xing)(xing),根據(ju)《中國(guo)共產黨(dang)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規制(zhi)定(ding)條例》,制(zhi)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規定(ding)適用(yong)于黨組織制定(ding)的黨內(nei)法(fa)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。
本規(gui)定(ding)所稱規(gui)范性文件,指黨組(zu)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(de)具(ju)有(you)普遍約束力、在一定(ding)時期內可以(yi)反復適用的(de)文件。
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范圍(wei):
(一)印(yin)發(fa)領導(dao)講話、年度工作(zuo)要點、工作(zuo)總結等內容的文件;
(二)關(guan)(guan)于人事調整(zheng)、表彰(zhang)獎勵、處分(fen)處理以及機(ji)關(guan)(guan)內部(bu)日常(chang)管理等(deng)事項(xiang)的文(wen)件;
(三)請示、報(bao)告、會議(yi)活(huo)動通(tong)知(zhi)、會議(yi)紀要(yao)、情(qing)況通(tong)報(bao)等(deng)文件;
(四)其他按(an)照規(gui)定(ding)不(bu)需(xu)要備(bei)案審查的文件。
第三條 備案審(shen)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(ze):
(一)有件必備(bei),凡屬(shu)備(bei)案審查范圍的(de)都應當及時報(bao)備(bei),不得瞞(man)報(bao)、漏報(bao)、遲報(bao);
(二(er))有備必審,對報備的黨內(nei)法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應當(dang)及時(shi)、嚴格審查(cha),不得備而不審;
(三)有錯(cuo)必糾,對(dui)審查中發(fa)現的問題應當按照(zhao)規定作出(chu)處理(li),不得打折(zhe)扣、搞變通。
第四(si)條 各級黨(dang)委(wei),黨(dang)的(de)紀律檢查(cha)委(wei)員會(hui)、黨(dang)委(wei)(決(jue)策)議事(shi)協調機構以及黨(dang)的(de)工作(zuo)機關、黨(dang)委(wei)直屬(shu)事(shi)業單位(wei),黨(dang)組(黨(dang)委(wei))承(cheng)擔備案審查(cha)工作(zuo)主(zhu)體責任。
各級黨(dang)委辦公廳(室)負責牽頭(tou)辦理本級黨(dang)委備案審(shen)查工(gong)作(zuo),統籌協(xie)調、督促指(zhi)導本地區備案審(shen)查工(gong)作(zuo)。有關部(bu)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(fan)圍內(nei)積(ji)極協(xie)助開展(zhan)備案審(shen)查工(gong)作(zuo),共(gong)同發揮(hui)審(shen)查把關作(zuo)用。
各級黨委(wei)(wei)應當與同級人大常委(wei)(wei)會、政府(fu)等有關方面(mian)建立(li)健(jian)全備案審查銜(xian)接聯動機制。
第二章 主體
第五條 黨組(zu)織制定的(de)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向上級黨組(zu)織報備。
多(duo)個黨(dang)(dang)組織(zhi)聯合制定的黨(dang)(dang)內法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性文(wen)件,由牽頭黨(dang)(dang)組織(zhi)向共(gong)同的上(shang)級黨(dang)(dang)組織(zhi)報備。
黨組(zu)織對下級黨組(zu)織報備的黨內法(fa)(fa)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(jian)進行(xing)審查,具體工作由其(qi)所屬法(fa)(fa)規工作機(ji)構或者(zhe)承擔相(xiang)關(guan)職能的工作機(ji)構辦理。
第六條 中(zhong)央紀律(lv)檢查委員會、黨中(zhong)央(決策)議(yi)事(shi)協調機構以及黨中(zhong)央工作(zuo)機關、黨中(zhong)央直屬事(shi)業單位(wei),黨中(zhong)央批準設立的黨組(黨委)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應當向黨中(zhong)央報備黨內(nei)法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。
向地方黨委報備規范性文(wen)件的黨組織范圍,參照前款規定(ding)。
第(di)七條 中央(yang)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(yang)工作機關(guan)、有(you)關(guan)中央(yang)國家機關(guan)部門黨組(黨委)可以根據工作需要,依照本規定精(jing)神(shen)建立系(xi)統內備(bei)案制度。
黨中央明確規定黨組(zu)織將其(qi)制(zhi)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(fan)性文件報送(song)特定主體備查(cha)、審核(he)的,從其(qi)規定,同時(shi)有關黨組(zu)織還(huan)應(ying)當按照本規定要(yao)求進(jin)行報備。
逐步實行黨(dang)(dang)的(de)基層組織向批準其(qi)設立的(de)黨(dang)(dang)組織報(bao)備規范(fan)性文件。
第三章 報備
第(di)八(ba)條(tiao) 應當報備(bei)的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件,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(ding)機關(guan)報備(bei)。
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備的,審查機關(guan)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,必(bi)要時可以(yi)通報。
第九條 報備(bei)(bei)黨內法規和(he)(he)規范性文件,應當提交(jiao)1份備(bei)(bei)案報告、正式文本(ben)和(he)(he)備(bei)(bei)案說明,裝訂成(cheng)冊,并報送電(dian)子文本(ben)。
備案說明應當寫(xie)明制定背景、政策創新及其依據、重要數(shu)據指標(biao)來源、征求意見、審(shen)議簽(qian)批(pi)等情(qing)況。
第十條 報備機(ji)關應當在(zai)每年(nian)2月1日前,將上一年(nian)度文件目錄報送審查(cha)機(ji)關備查(cha)。
第四章 審查
第十(shi)一條 審(shen)查(cha)機關對符合審(shen)查(cha)要求的報備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,應當予以(yi)登(deng)記(ji),從(cong)下(xia)列方面進行審(shen)查(cha):
(一)政治(zhi)性審查。包括是(shi)(shi)否認真貫徹落(luo)實習近平新時代中(zhong)國特(te)色(se)社會主義(yi)思想,是(shi)(shi)否同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(fang)略相(xiang)一致,是(shi)(shi)否與黨中(zhong)央重大決策部署相(xiang)符合,是(shi)(shi)否嚴守(shou)黨的政治(zhi)紀(ji)律和政治(zhi)規(gui)矩(ju)等。
(二)合法(fa)(fa)(fa)合規性(xing)審查。包括是否(fou)(fou)同(tong)憲(xian)法(fa)(fa)(fa)和法(fa)(fa)(fa)律相(xiang)一致(zhi),是否(fou)(fou)同(tong)黨章、上位黨內(nei)法(fa)(fa)(fa)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相(xiang)抵(di)觸,是否(fou)(fou)與同(tong)位黨內(nei)法(fa)(fa)(fa)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對同(tong)一事(shi)項的規定相(xiang)沖突,是否(fou)(fou)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,是否(fou)(fou)落實精(jing)簡(jian)文件、改進(jin)文風要求等。
(三(san))合理性審查。包(bao)括是否適應形勢(shi)發展(zhan)需(xu)要,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(ying)響,是否違反(fan)公平公正原則等。
(四)規(gui)(gui)范性審查。包括名稱(cheng)使用是(shi)否適當,體例格式是(shi)否正確,表(biao)述是(shi)否規(gui)(gui)范等。
審查機關在審查中(zhong),應(ying)當注重保護有關地區和部門結合(he)實際改(gai)革創新的積極性。
第十二條 對內容復雜敏感、專業性強(qiang)、涉及面廣(guang)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,審查(cha)機關可以征求(qiu)有關方面意見(jian)建議或(huo)者進行(xing)會商調研(yan)。
人大常委(wei)會、政府、軍隊備(bei)案審(shen)查(cha)(cha)(cha)工作(zuo)機構(gou)發現黨內法(fa)(fa)規(gui)(gui)和(he)規(gui)(gui)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違法(fa)(fa)違規(gui)(gui)問題的(de),可以(yi)向同(tong)級(ji)黨委(wei)備(bei)案審(shen)查(cha)(cha)(cha)工作(zuo)機構(gou)提出審(shen)查(cha)(cha)(cha)建議(yi)。同(tong)級(ji)黨委(wei)備(bei)案審(shen)查(cha)(cha)(cha)工作(zuo)機構(gou)應當(dang)研究(jiu)處理,并以(yi)適(shi)當(dang)方式反饋結果。
第十(shi)三條 針對(dui)審(shen)查中發現的(de)問題(ti)或者(zhe)有關(guan)方面的(de)意見建議(yi),審(shen)查機關(guan)可以要(yao)求報備(bei)機關(guan)作(zuo)出說明(ming)。
報備(bei)機(ji)關應當在(zai)規定時限內(nei)就(jiu)有關事項說明理(li)由和依據,同時可以提出處理(li)措(cuo)施。
第五章 處理
第十四條(tiao) 審查機關(guan)應當根(gen)據(ju)不同情形,對報(bao)備的(de)黨內(nei)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(jian)作出相應處(chu)理決(jue)定(ding),并督促報(bao)備機關(guan)及時辦理。報(bao)備機關(guan)應當認(ren)真落實(shi)審查機關(guan)的(de)處(chu)理決(jue)定(ding)。
第(di)十五條(tiao) 對審查(cha)(cha)中沒有(you)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(jian),審查(cha)(cha)機關應當直接(jie)予以備(bei)案通過,并及時反饋報(bao)備(bei)機關。
審查(cha)機關發現已經備(bei)案(an)通(tong)過的(de)黨內(nei)法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存在問題的(de),可以重新啟動審查(cha)程序。
第十六條 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沒有(you)原則性問題(ti),但存在下(xia)列情形之一,審查(cha)機關(guan)可以予以備案通過,并向報備機關(guan)提出建議:
(一)有(you)關規定基本合(he)法合(he)規,但需要在(zai)執(zhi)行中把握好尺度的;
(二)有關(guan)規定實施后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(xin)的改革(ge)措(cuo)施即將出臺,需要(yao)報備機關(guan)了解掌握的;
(三)有(you)關方面提(ti)出的(de)意見建議具(ju)有(you)較高參考價值的(de);
(四)其(qi)他需要提出建(jian)議的(de)情形(xing)。
第十七條 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(xing)文件(jian)沒有原則(ze)性(xing)問題,但存(cun)在名稱(cheng)使(shi)用、體(ti)例格式、文字表述(shu)等不規(gui)范情(qing)形的,審查機關(guan)可以予以備案(an)通過,并將相關(guan)情(qing)況(kuang)告知報(bao)備機關(guan)。
報備機(ji)關(guan)多(duo)次(ci)出現不規范情形的(de),審查機(ji)關(guan)可以視(shi)情予以通報。
第十八條 黨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(xing)文件沒有原則性(xing)問(wen)題,但存在下列(lie)情形之一,審查機關可以(yi)予以(yi)備(bei)案(an)通過,并(bing)對(dui)報備(bei)機關進行書面提醒:
(一)有關政治(zhi)表(biao)述不夠規范的;
(二)有關規定在(zai)執(zhi)行中可能產生偏(pian)差(cha)或者引起(qi)誤解的;
(三)有(you)關規定(ding)不夠合理(li)的;
(四)制定程序不規范(fan)的;
(五)不(bu)符合(he)精簡文件、改進文風要求的(de);
(六(liu))其他需要提醒的(de)情形。
報(bao)備機關在收到書(shu)面提(ti)醒(xing)后應(ying)當主動整改(gai),并將相(xiang)關情況及時通知有(you)關方面,防范(fan)有(you)關問題產生不(bu)利影響。審查機關要求報(bao)告(gao)(gao)處(chu)理情況的,報(bao)備機關應(ying)當在收到書(shu)面提(ti)醒(xing)后30日內報(bao)告(gao)(gao)。
第十九條 黨(dang)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(jian)存在(zai)下列情(qing)形之一,審查機(ji)關應當不予備案通過,并要求報(bao)備機(ji)關進行糾正(zheng):
(一)違背黨(dang)章、黨(dang)的理論和路(lu)線方針政策的;
(二)違反憲法和(he)法律(lv)的(de);
(三)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(fan)性文件相抵觸的;
(四)明顯不(bu)合(he)理的;
(五)不符合(he)制定權限的;
(六)其他需(xu)要(yao)糾(jiu)正的情形。
對審查發(fa)現(xian)的(de)問題,審查機關(guan)(guan)可(ke)以(yi)發(fa)函要(yao)求報備機關(guan)(guan)糾正,也可(ke)以(yi)由報備機關(guan)(guan)主動(dong)糾正。糾正可(ke)以(yi)采用修改原(yuan)文(wen)件、印發(fa)補充(chong)文(wen)件等(deng)方(fang)式。
報(bao)備機關應(ying)當在(zai)收(shou)到糾正要求后30日內(nei)報(bao)告相(xiang)關處理(li)情(qing)況,對復雜敏感、容易產生(sheng)不利影響的事項,應(ying)當及時會同有關方面采(cai)取(qu)有效(xiao)措施妥善處理(li)。
糾(jiu)正(zheng)后的(de)黨內法(fa)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(fan)性文件(jian)符合(he)要求的(de),審查機關(guan)(guan)按程序予以備(bei)(bei)案通(tong)過。報備(bei)(bei)機關(guan)(guan)未在(zai)規(gui)(gui)定時(shi)限內糾(jiu)正(zheng)問題或者報告有關(guan)(guan)糾(jiu)正(zheng)措施,且無正(zheng)當理由的(de),審查機關(guan)(guan)可(ke)以作出撤銷相關(guan)(guan)黨內法(fa)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(fan)性文件(jian)的(de)決定。
第二(er)十條 審(shen)(shen)查(cha)機關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作出審(shen)(shen)查(cha)處理決定(ding),應當按照規定(ding)權(quan)限(xian)和程序審(shen)(shen)批。
第(di)二十一條 對未發現(xian)問題的黨內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,審(shen)查(cha)機關(guan)一般在30日內完成審(shen)查(cha)處(chu)理工(gong)作(zuo)。發現(xian)可能存在問題的,可以(yi)適當(dang)延長(chang)審(shen)查(cha)處(chu)理時間,但一般不(bu)超(chao)過3個(ge)月。
備案審查(cha)工作有關資(zi)料(liao)應當及時存檔備查(cha)。
第二(er)(er)十二(er)(er)條 審(shen)(shen)查機關應當及時梳理總結(jie)審(shen)(shen)查中發現的(de)問題,加強綜(zong)合分析利(li)用,推(tui)動(dong)完善(shan)制(zhi)度(du)、改進(jin)工作。
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
第二十三條 加強備(bei)(bei)案(an)審查工作信(xin)(xin)息化建設(she),建立健全覆(fu)蓋全面、互聯互通、功能完(wan)備(bei)(bei)、操作便捷的備(bei)(bei)案(an)專網,提高備(bei)(bei)案(an)審查工作信(xin)(xin)息化水平。
第二(er)十四條 黨(dang)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(an)審查(cha)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(cha)、考核評價、表(biao)彰獎勵,相關結果在一定范(fan)圍(wei)內通(tong)報。
第二十(shi)五條 實行黨(dang)內(nei)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(an)審查責任(ren)追究制度。有下列情形之(zhi)一,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(guan)黨(dang)組(zu)織、黨(dang)員領導干部(bu)以(yi)及工作人員的責任(ren):
(一(yi))履行(xing)政治(zhi)責任不(bu)(bu)到位,對備案審(shen)查(cha)工(gong)作(zuo)不(bu)(bu)重(zhong)視不(bu)(bu)部署,組織領導(dao)不(bu)(bu)力,造成嚴重(zhong)后果的;
(二)違反報(bao)備工作程序和時限(xian)要求(qiu),報(bao)備不規范、不及時甚至(zhi)不報(bao)備,或者(zhe)對審查機關指出的(de)(de)問題拒(ju)不整改(gai)或者(zhe)整改(gai)不及時、不到位,造(zao)成(cheng)嚴(yan)重后果的(de)(de);
(三(san))違反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,審查不規范(fan)、不及時或者出現明顯錯(cuo)誤(wu),造(zao)成嚴重后(hou)果的;
(四)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(de)情(qing)形(xing)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中央軍(jun)事委員會可以(yi)根據(ju)本規(gui)(gui)定(ding),制定(ding)軍(jun)隊黨內法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。
第二十七條(tiao)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(jie)釋。
第二十八(ba)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(xi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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