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
(2012年6月(yue)4日(ri)中(zhong)(zhong)共中(zhong)(zhong)央批(pi)準 2012年6月(yue)4日(ri)中(zhong)(zhong)共中(zhong)(zhong)央辦公廳發布 2019年8月(yue)30日(ri)中(zhong)(zhong)共中(zhong)(zhong)央政治局會議修(xiu)訂(ding))
第一章 總則
第(di)一條(tiao) 為(wei)了規(gui)(gui)范黨內法(fa)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,維護黨內法(fa)規(gui)(gui)和黨的(de)政策的(de)統一性、權威性,根(gen)據《中國共(gong)產黨黨內法(fa)規(gui)(gui)制定(ding)條(tiao)例》,制定(ding)本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。
本規(gui)定所稱規(gui)范性(xing)文件(jian),指黨組(zu)織在履行職(zhi)責過程(cheng)中形(xing)成(cheng)的具(ju)有(you)普遍(bian)約束(shu)力、在一定時期內可(ke)以反復適(shi)用的文件(jian)。
下(xia)列文件(jian)不(bu)列入備案(an)審(shen)查(cha)范圍:
(一)印發(fa)領導講話、年(nian)度(du)工作要點、工作總結等內容的文(wen)件(jian);
(二)關于人事調(diao)整、表彰獎(jiang)勵、處(chu)(chu)分處(chu)(chu)理以及機關內部日常管(guan)理等事項的文件;
(三)請示、報告、會議活(huo)動(dong)通(tong)知、會議紀要、情(qing)況通(tong)報等文件;
(四(si))其他按照規定不(bu)需要備案(an)審(shen)查的文件。
第三條 備案審(shen)查工作應當遵(zun)循下(xia)列原則:
(一)有件必備(bei),凡(fan)屬備(bei)案審查范圍的都應(ying)當及時報(bao)(bao)備(bei),不得(de)瞞報(bao)(bao)、漏報(bao)(bao)、遲(chi)報(bao)(bao);
(二)有備必審(shen),對報(bao)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(dang)及時、嚴格審(shen)查,不得(de)備而不審(shen);
(三)有錯必糾,對審查中(zhong)發現的問題應當按(an)照規定作出處理,不(bu)得打(da)折扣、搞變通。
第四條 各級黨(dang)委(wei),黨(dang)的(de)紀(ji)律(lv)檢查(cha)委(wei)員(yuan)會、黨(dang)委(wei)(決(jue)策)議事協調(diao)機構(gou)以及黨(dang)的(de)工作機關、黨(dang)委(wei)直屬事業單位,黨(dang)組(黨(dang)委(wei))承擔(dan)備(bei)案審查(cha)工作主體(ti)責任。
各級黨委(wei)辦公廳(室)負責牽頭辦理本級黨委(wei)備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(cha)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,統籌協調、督促指(zhi)導(dao)本地區備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(cha)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。有關部門和單(dan)位應當在職責范圍(wei)內積極協助(zhu)開(kai)展備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(cha)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,共同發揮(hui)審(shen)(shen)查(cha)把關作(zuo)(zuo)用。
各級黨委應(ying)當(dang)與同級人大常委會、政府等(deng)有關方面建立健(jian)全備案審查(cha)銜接聯動機制。
第二章 主體
第五條 黨(dang)組織制定的黨(dang)內法規和規范(fan)性文件(jian)應(ying)當(dang)向(xiang)上級黨(dang)組織報備。
多(duo)個黨(dang)(dang)(dang)組織聯合制定的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,由牽頭(tou)黨(dang)(dang)(dang)組織向共(gong)同的上(shang)級黨(dang)(dang)(dang)組織報備。
黨組織(zhi)對下級黨組織(zhi)報(bao)備的(de)黨內法(fa)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進(jin)行審查,具體工(gong)作由(you)其所屬(shu)法(fa)規工(gong)作機構或者(zhe)承(cheng)擔相關(guan)職能的(de)工(gong)作機構辦(ban)理。
第六條(tiao) 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央紀律(lv)檢(jian)查委(wei)員(yuan)會、黨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央(決策)議事協調機(ji)構以及黨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央工作機(ji)關、黨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央直屬(shu)事業單(dan)位,黨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央批準設(she)立的(de)黨組(zu)(黨委(wei)),各省、自(zi)治區(qu)、直轄市黨委(wei)應當(dang)向(xiang)黨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央報備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。
向(xiang)地方黨委報備規范性文件的黨組織范圍(wei),參照前(qian)款規定(ding)。
第七(qi)條 中央(yang)紀(ji)律檢查委(wei)員會(hui)以及黨(dang)中央(yang)工作(zuo)機關(guan)、有關(guan)中央(yang)國家機關(guan)部門黨(dang)組(黨(dang)委(wei))可以根據工作(zuo)需要,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系統內備案制度。
黨(dang)(dang)中央(yang)明確(que)規(gui)定(ding)(ding)黨(dang)(dang)組織將其制定(ding)(ding)的黨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范(fan)性(xing)文件報送特定(ding)(ding)主(zhu)體備查、審核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(ding)(ding),同(tong)時有關黨(dang)(dang)組織還應當(dang)按(an)照本規(gui)定(ding)(ding)要求進行報備。
逐步實行黨(dang)的基層組織(zhi)向批準其設立的黨(dang)組織(zhi)報備(bei)規范(fan)性文件。
第三章 報備
第八條 應當(dang)報備的黨(dang)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(xing)文件(jian),自(zi)發布之日(ri)起30日(ri)內由(you)制定機關報備。
未按照規定時限報(bao)備的,審查機關(guan)應當(dang)責(ze)令其限期補(bu)報(bao),必要(yao)時可以通報(bao)。
第九條 報(bao)備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,應當提交1份備案報(bao)告(gao)、正(zheng)式文本和備案說明,裝訂成冊,并報(bao)送電子文本。
備(bei)案說明應當寫明制定背景、政策創新(xin)及其依據(ju)、重要數據(ju)指標來源(yuan)、征求(qiu)意見、審議簽批等情況(kuang)。
第十條 報備(bei)機關應當在每(mei)年(nian)2月1日前,將(jiang)上一年(nian)度文(wen)件(jian)目錄(lu)報送審查(cha)機關備(bei)查(cha)。
第四章 審查
第十一(yi)條(tiao) 審查(cha)(cha)機(ji)關對(dui)符合審查(cha)(cha)要求的(de)報備(bei)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,應當予(yu)以(yi)登記,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(cha)(cha):
(一)政治(zhi)性(xing)審查。包括是(shi)(shi)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(xin)時代(dai)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是(shi)(shi)否同(tong)黨的基本(ben)理論、基本(ben)路線、基本(ben)方略相一致(zhi),是(shi)(shi)否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,是(shi)(shi)否嚴守黨的政治(zhi)紀律(lv)和政治(zhi)規矩等。
(二)合(he)法(fa)合(he)規性(xing)(xing)審查。包括是否(fou)同憲法(fa)和法(fa)律(lv)相一致(zhi),是否(fou)同黨章、上位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(fan)(fan)性(xing)(xing)文件相抵觸,是否(fou)與同位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(fan)(fan)性(xing)(xing)文件對同一事(shi)項的(de)規定(ding)相沖突,是否(fou)符合(he)制定(ding)權限和程序,是否(fou)落實精(jing)簡文件、改進文風要求等(deng)。
(三)合理性審查(cha)。包括是否適(shi)應形勢發展需(xu)要,是否可能在社(she)會(hui)上(shang)造成重大(da)負面影響,是否違反公平(ping)公正(zheng)原則等。
(四)規范性審查。包括名(ming)稱(cheng)使(shi)用是否(fou)適當,體例格式是否(fou)正(zheng)確,表述是否(fou)規范等。
審查機關在審查中(zhong),應當注(zhu)重保(bao)護(hu)有關地區和部門結(jie)合實(shi)際改革(ge)創新的(de)積極性。
第十二條 對內容(rong)復雜敏感、專業性強、涉(she)及(ji)面(mian)廣(guang)的(de)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,審查機關可以征求有關方(fang)面(mian)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會商調研。
人大常委(wei)會(hui)、政府(fu)、軍隊備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工作(zuo)(zuo)機(ji)(ji)構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(zai)違(wei)法違(wei)規問題的,可以向同(tong)級(ji)黨委(wei)備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工作(zuo)(zuo)機(ji)(ji)構提出審(shen)(shen)查建議。同(tong)級(ji)黨委(wei)備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工作(zuo)(zuo)機(ji)(ji)構應(ying)當(dang)(dang)研究處理,并以適當(dang)(dang)方式(shi)反饋結(jie)果。
第十(shi)三條 針對審查中發現(xian)的問(wen)題或(huo)者有關方面(mian)的意見建議,審查機(ji)關可以要(yao)求報備機(ji)關作出說明。
報備機關應當在規定(ding)時限內就(jiu)有關事項說明(ming)理由和依(yi)據,同時可以提出(chu)處(chu)理措施。
第五章 處理
第(di)十(shi)四條 審查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應當根據不同情形(xing),對(dui)報(bao)(bao)備(bei)的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(fan)性文件作出相(xiang)應處(chu)理決定(ding),并(bing)督促(cu)報(bao)(bao)備(bei)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及時(shi)辦理。報(bao)(bao)備(bei)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應當認真落實審查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的處(chu)理決定(ding)。
第十(shi)五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(fa)現問題的(de)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件,審查機關應(ying)當直接予(yu)以備(bei)案通(tong)過,并及時反(fan)饋報備(bei)機關。
審(shen)查機關(guan)發現已(yi)經(jing)備案通過的(de)黨(dang)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(de),可以重新啟動審(shen)查程序。
第十六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(fan)性(xing)文件沒有原則性(xing)問題,但(dan)存在(zai)下(xia)列情形之一(yi),審(shen)查機關可(ke)以予以備案通(tong)過,并向報(bao)備機關提出建議:
(一)有(you)關規定基本合(he)法合(he)規,但(dan)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;
(二)有關規定實施后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(ge)措(cuo)施即將(jiang)出臺,需要(yao)報備機關了解(jie)掌(zhang)握的;
(三)有關方面提出的意(yi)見建議(yi)具有較高參考價(jia)值的;
(四)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。
第十(shi)七條 黨內(nei)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(wen)(wen)件(jian)沒有(you)原則性問題(ti),但存(cun)在名(ming)稱使(shi)用、體例格式、文(wen)(wen)字表述(shu)等不規(gui)范情形(xing)的,審(shen)查機(ji)關可以予以備(bei)案(an)通過,并將(jiang)相關情況告(gao)知報備(bei)機(ji)關。
報(bao)備機(ji)關多次出現不規范(fan)情形(xing)的,審查(cha)機(ji)關可以(yi)視情予(yu)以(yi)通報(bao)。
第十八條(tiao) 黨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沒有原則(ze)性問(wen)題,但存在下列情形(xing)之一,審(shen)查機關可以(yi)予以(yi)備案(an)通過(guo),并(bing)對(dui)報備機關進行書面(mian)提(ti)醒:
(一)有(you)關(guan)政治表述不(bu)夠規范(fan)的;
(二)有關規(gui)定在執行中可能(neng)產生偏(pian)差或(huo)者引起誤(wu)解的;
(三(san))有關(guan)規定不(bu)夠合理的;
(四)制(zhi)定程序(xu)不規范的;
(五(wu))不(bu)符合精簡文件、改進文風要(yao)求的(de);
(六)其他需(xu)要提醒的情(qing)形。
報備機(ji)關(guan)在(zai)收到書面(mian)提(ti)醒后應當主動(dong)整改,并(bing)將相關(guan)情(qing)況及時(shi)通知有(you)關(guan)方面(mian),防范有(you)關(guan)問題產生不利影響。審查機(ji)關(guan)要求報告(gao)處理情(qing)況的(de),報備機(ji)關(guan)應當在(zai)收到書面(mian)提(ti)醒后30日內(nei)報告(gao)。
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(cun)在下列情形之一,審查機關應當不予備案(an)通過,并要求報備機關進行糾(jiu)正:
(一(yi))違背黨章、黨的理論和(he)路線方(fang)針政(zheng)策的;
(二)違反憲法(fa)和法(fa)律的;
(三(san))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相(xiang)抵觸的;
(四(si))明顯不合理的;
(五)不符合制定權限的(de);
(六)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。
對審(shen)(shen)查(cha)發(fa)現的問(wen)題,審(shen)(shen)查(cha)機關(guan)(guan)可以(yi)發(fa)函要(yao)求報(bao)備(bei)機關(guan)(guan)糾正,也可以(yi)由報(bao)備(bei)機關(guan)(guan)主動糾正。糾正可以(yi)采用修改原文件、印發(fa)補充文件等方(fang)式。
報備機(ji)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(yao)求后30日(ri)內報告相關處(chu)理情(qing)況(kuang),對復雜敏(min)感、容(rong)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,應當及(ji)時會(hui)同有(you)關方面采取(qu)有(you)效措(cuo)施(shi)妥善(shan)處(chu)理。
糾(jiu)正后的(de)黨(dang)內法規(gui)和(he)規(gui)范(fan)性(xing)文件符(fu)合要求的(de),審查機關(guan)(guan)(guan)按(an)程序予以(yi)(yi)備案通(tong)過。報備機關(guan)(guan)(guan)未在規(gui)定時限內糾(jiu)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(guan)(guan)(guan)糾(jiu)正措施,且無(wu)正當理由的(de),審查機關(guan)(guan)(guan)可(ke)以(yi)(yi)作出撤(che)銷相關(guan)(guan)(guan)黨(dang)內法規(gui)和(he)規(gui)范(fan)性(xing)文件的(de)決定。
第二(er)十條 審查機關對報(bao)備的(de)黨內法(fa)規和規范性(xing)文件(jian)作(zuo)出審查處理決定(ding),應當(dang)按照規定(ding)權限(xian)和程序審批。
第二(er)十一(yi)條 對未發現問題的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,審查(cha)機關一(yi)般在30日內(nei)(nei)完成審查(cha)處理(li)(li)工(gong)作。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,可以適當延長審查(cha)處理(li)(li)時(shi)間,但一(yi)般不超過3個月。
備案審(shen)查工作有(you)關資料(liao)應當及時存(cun)檔(dang)備查。
第二十二條 審(shen)查機(ji)關(guan)應(ying)當及時梳理(li)總結審(shen)查中發現的問題(ti),加強綜合分(fen)析利用(yong),推動完善(shan)制度(du)、改(gai)進工作(zuo)。
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
第二(er)十(shi)三條(tiao) 加強備(bei)案審查(cha)工(gong)作信息化(hua)(hua)建設,建立健全覆蓋全面、互聯互通、功能完備(bei)、操作便(bian)捷(jie)的備(bei)案專網,提高備(bei)案審查(cha)工(gong)作信息化(hua)(hua)水(shui)平。
第二(er)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加強(qiang)對(dui)備案(an)審查(cha)工(gong)作情況的(de)監督檢查(cha)、考(kao)核評價、表彰獎勵(li),相(xiang)關(guan)結果(guo)在一定范圍內通報。
第二十(shi)五條(tiao) 實(shi)行(xing)黨(dang)內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(jian)備(bei)案審查責(ze)(ze)任追(zhui)究(jiu)制度(du)。有下列(lie)情形(xing)之一(yi),應當依規依紀追(zhui)究(jiu)有關(guan)黨(dang)組(zu)織、黨(dang)員領(ling)導干(gan)部(bu)以及工作人員的責(ze)(ze)任:
(一)履行政治責任不(bu)到位,對備案(an)審查工(gong)作(zuo)不(bu)重視(shi)不(bu)部署,組織(zhi)領導不(bu)力,造成(cheng)嚴重后果(guo)的;
(二)違反報(bao)備工(gong)作程序和時(shi)限要求,報(bao)備不(bu)規范、不(bu)及(ji)時(shi)甚(shen)至不(bu)報(bao)備,或(huo)者(zhe)對審查機關(guan)指出的問題(ti)拒不(bu)整(zheng)改(gai)或(huo)者(zhe)整(zheng)改(gai)不(bu)及(ji)時(shi)、不(bu)到位,造成嚴重后果的;
(三)違反(fan)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(xian)要求(qiu),審查不(bu)規范、不(bu)及時或者出現(xian)明顯錯誤(wu),造成(cheng)嚴重后果的(de);
(四)其他(ta)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(xing)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(er)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(yi)根據(ju)本規定(ding)(ding),制定(ding)(ding)軍隊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(an)審查辦法。
第二(er)十(shi)七條 本規(gui)定由中央辦(ban)公(gong)廳負責解釋。
第二(er)十(shi)八條 本規(gui)定自2012年(nian)7月(yue)1日(ri)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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